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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2-11 16:46:11

       一、进一步重视“双公示”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及工作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网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消除“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进一步规范“双公示”信息归集途径,完善各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信用网站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要求,依据国家“双公示”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按照附件2《贵州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内容,加快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网、信用门户网站和各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2019年1月1日与全国同步执行新的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实现按照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
 

       三、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尤其要确保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决定文书号、许可(处罚)类别、许可(处罚)内容、处罚依据、许可(处罚)决定日期、有效期限、公示截止日期、当前状态、许可(处罚)机关、地方编码、数据来源单位等关键字段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将根据国家标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退回原数据报送单位,由原数据报送单位及时完善后重新报送。2018年12月20日,信用中国网站新版“双公示”系统将正式上线,国家每月将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通报。
 

       四、及时准确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

       “双公示”事项目录是记录、归集、报送、公示“双公示”信用信息的基础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双公示”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公开,并同步报送省信用办邮箱(gzscxbgs@163.com),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开发布。
 

       五、全量归集报送“双公示”信息并建立工作台账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量归集和上网公示,确保全省“双公示”信息全归集、无遗漏。各地区要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上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步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暨做好国家2018年二季度第三方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8〕104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完善“双公示”信息工作台账。
 

       六、规范“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报送途径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2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7〕172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报送途径,畅通数据归集渠道。全省“双公示”信息最终要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共享“双公示”数据,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开发,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利用价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减少地区和部门重复报送信息工作。

       (一)已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的数据归集途径

       2015年,省发展改革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上建设了“贵州省双公示系统”,用于归集全省“双公示”数据。目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采用“省级统筹一点开发建设、全省各级多点接入应用”的建设模式,建成了全省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贵州政务服务网(原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具有应用效率高、数据集聚全、协同联动广的优势,鉴于此,为充分发挥贵州政务服务网优势,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已联合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建成“双公示”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并与“贵州省双公示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操作手册和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处罚)系统操作手册分别详见附件3和附件4。

       即日起,我省各地各部门已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统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公示。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级各部门“双公示”信息已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中录入的,不再通过“贵州省双公示系统”重复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将归集的全省各级各部门“双公示”信息数据实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进行数据传输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将信息数据清洗、比对后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原“贵州诚信网”)等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相关涉企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二)未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的数据归集途径

       针对尚未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尚未使用贵州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尽快入驻,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贵州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在未入驻政务服务中心之前,各单位也要积极联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尽量使用全省统一审批服务系统和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实现“双公示”数据在全省统一审批服务系统业务办理过程自动生成汇聚并通过一个途径传输。

       行政处罚信息要统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进行数据上报(可下载模板后批量导入行政处罚信息),以便更及时规范地归集全省“双公示”等信息。“贵州省双公示系统”在归集途径转换过渡期内仍可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入使用,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单位,要全部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上报数据进行公示。在过渡期内,各单位只需在其中任一“双公示”系统上录入一次数据,不再重复报送。

       确需使用国家部委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部门,要尽快对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将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尽快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州政务服务网联通,实现数据实时对接,同时鼓励积极使用贵州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其他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已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联通并实现实时共享数据的,可不用重复在“双公示”系统上录入数据。

       (三)关于已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示的数据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已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实现公示的,不再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重复录入行政处罚数据。“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将归集的行政处罚数据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进行公示,并将涉企抽查检查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已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贵州省双公示系统”、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联通,所有已在其中任一平台上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的,不用再重复录入其他平台。

       (四)关于贵州政务服务网新系统账号相关事宜

       使用贵州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的用户账号与使用贵州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用户为同一账号,还未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或人员,请向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账号。为方便工作联系和资料及时共享,省发展改革委建有“贵州省双公示系统QQ1群”(号码:142778853)和“贵州省双公示系统QQ2群”(号码:111802049),已加入其中1个群的联络员不用再加另外一个群,各单位1群和2群只需加入一名联络员。

       (五)规范各地“双公示”信息报送途径

       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要按上述规定途径全量归集报送,尽可能从贵州政务服务网报送,尚未入驻大厅的部门要尽快入驻,在过渡期内还可暂时通过“贵州省双公示系统”报送数据,但2019年1月1日起将逐步关停“贵州省双公示系统”。贵州政务服务网归集的“双公示”数据每天会实时传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将数据清洗比对后及时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将涉企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同时将涉及各地的数据倒推至各市州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要明确各地市州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是归集除“双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市州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不再要求各部门重复在市州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归集“双公示”数据。请各地尽快根据各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各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归集各部门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将归集到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建立“双公示”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双公示”信息公示率、优质数据占比、数据范围覆盖率等是国家开展“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的主要指标。国家每季度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我省“双公示”工作进行评估,除按照国家每季度评估通知要求进行实地抽查评估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还将采取在线监测等形式持续监测评估,按月对“双公示”网上公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 “双公示”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质量、时效的评估通报,做好迎接国家实地评估的准备工作。下步,省信用办还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我省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进行评估通报。
 

       八、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要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二)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一)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充分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个人权益,现阶段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进行处理。确需公示的,要对行政处罚信息中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妥善做好个人权益保护工作。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及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门户网站、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媒体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信用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三)开展专业培训。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同时,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四)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双公示”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调整工作进程,强化“双公示”工作衔接,保证工作持续性。职能调出部门要确保工作顺利交接,在职能调入部门承接之前,按原渠道公开公示,防范出现公示空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号)等文件中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迎接每季度国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对我省“双公示”工作进行的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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