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联动额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额测算值具体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额测算值=﹛〔合同量中的非居民管制资源均衡量×1.6×(1+20%)+合同量中的非居民非管制资源均衡量×1.6×(1+27.06%)+调峰量×1.6×(1+37%)+(计划用气量-合同量)×3.41〕÷计划用气量-1.6﹜÷(1-核定供销差率)。
上述公式中,1.6元/立方米为我省现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如冬供期间后续4个月的额外气量价格进一步上涨,调价额度不再追溯。各档气量应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书面建议中的冬供供气合同、其盖章确认的计划用气量予以确定。核定供销差率原则上参照去年冬供期间启动联动机制时所取用的数值执行。
(二)联动额的确认原则
为尽量减轻气源价格进一步上涨对非居民用户用气成本的影响,本次经确认的联动额原则上不超过今年8—10月的实际联动额。超出部分未予疏导的采购成本,由当地按照履行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各地依程序制定独立配气价格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前暂未释放的价格空间、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等渠道,妥善解决。
(三)经疏导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计算
疏导后的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2018年4月1日-7月31日期间当地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经确认的联动额。
(四)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疏导安排
经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测算贵阳市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的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额测算值为0.678元/立方米,经确认的联动额为0.49元/立方米,即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为3.27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各地经研究决定对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疏导的,价格联动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视冬供结束后的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同步同向调整,届时我委将另行作安排部署。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价格疏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研究出台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疏导方案,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出台。冬供结束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下一个缴费周期,按照与中石油销售贵州分公司根据冬供期间实际用气量结算的气源采购价格,及时与下游用户进行清算。清算工作按照“只退不补”的原则进行,即因计划用气量和实际用气量产生的误差,下游用户多支付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据实清退,支付不足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二)确保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涉及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价格调整的,中石油销售贵州分公司对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上述用户的实际结算价格涨幅均不得突破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20%,即不超过0.32元/立方米。同时,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要严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第二档销售价格平均值和联动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二者中的较低价格执行。
(三)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上游供气、管道运输、城镇燃气等相关企业要密切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供气合同和社会责任,从资源调配、需求侧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全力确保我省冬供期间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四)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严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用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大用户价格折让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和价格日常监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五)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组织政策解读,通过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冬季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各级政府及企业采取的保供措施、适当疏导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