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苗药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19号)“制定我省苗医药传统特色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相应价格标准,建立健全省内公立苗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苗医药传统特色医疗服务补偿办法”的要求,通过公立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现将我省新增苗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苗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22项。
二、项目暂在申报的贵州省苗医医院(贵阳中医一附院)、黔南州中医院、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附属苗医医院试点开展,其他未申报公立医疗机构暂不开展。
三、授权试点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一年。试点期间,由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试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核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043号)对成本监审的要求申报正式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