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运营水平,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为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拓展范围。合理规划设施建设,在设市城市和县城重点布局处理设施,推动联建共享。统筹建设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覆盖到建制镇。
因地制宜,强化监管。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提前规划、科学论证,选择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处理设施持续安全、达标、稳定运行。
分类回收,促进利用。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制定分类办法,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分类投放、运输、回收、处理相衔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融合,实现源头减量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创新驱动,多元协同。大力推行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经济实体积极参与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贵阳市、贵安新区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建制镇达到70%以上。
——到2020 年,贵阳市、贵安新区建成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全覆盖。
——到2020 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总能力的50%以上。
——到2020 年,贵阳市、贵安新区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系统。
——到2020 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特征,并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经济、安全、有效发挥作用。可采取城市集中处理、区域性联合处理、偏远地区单独处理等形式进行布局。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7685 吨/日(包含“十二五”续建11345 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49.84%,其中设市城市达到67.23%。
2、建设要求。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的要求,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节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鼓励在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基数大的城市、县城或相邻地区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通过单独建设或共建共享的方式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焚烧残渣及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在合理范围(运距40 公里)内垃圾处理量要达到300 吨/日以上或者人口密度大于400 人/平方公里;建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在地质条件较好、垃圾产量不高的地区建议采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艺。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剩余库容满足该地区10 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工艺;开展垃圾综合利用、分类后有机垃圾生物处理等试点示范。
(二)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
1、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加快乡镇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要做到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并且规模匹配。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体系。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收队伍和设施,实现“两网融合”。“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收运能力11061 吨/日。
2、建设要求。所有设施应采用密闭式,确保运输过程中“垃圾不落地”。垃圾转运站建设要根据服务区垃圾量和垃圾运输距离综合考虑转运站是否采用压缩方式,同时根据垃圾量、垃圾运输距离、后期运营成本等因素决定采用一次转运还是二次转运。
(三)加大存量垃圾治理
1、建设任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达到设计高程的填埋场进行存量治理,使其达到规范标准要求。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开展改造工作,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建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对于库容饱和的填埋处理设施,应按相关要求规范封场。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可考虑对饱和库容的填埋场土地开展复合利用。
“十三五”期间,预计实施存量治理项目77 个,达到使用年限的卫生填埋场封场项目11 个。
2、建设要求。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治理,应结合其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的用途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方案,做到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等工程措施。针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卫生填埋场应采用封场修复处置方式,应考虑渗滤液的控制、雨水的进入、垃圾填埋气体的扩散、动植物的破坏、垃圾堆体的沉降和稳定化、封场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同时还应进行封场后维护管理。
(四)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1、建设任务。继续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有机肥、饲料添加剂、沼气等,或者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160 吨/日,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2、建设要求。根据当地餐厨垃圾的产生规模、组分和理化性质,科学选址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路线和技术设备。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体系,防止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进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及餐饮消费市场,防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产生环境污染。加强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流向监控,严格规范餐厨垃圾肥料化和饲料化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1、建设任务。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加快建设与垃圾分类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建设要求。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垃圾回收利用的水平等情况,要积极探索一条符合自身垃圾分类之路。垃圾分类要与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处理处置衔接匹配。大力提高居民实行源头分类和减量的积极性。可采用垃圾分类服务与垃圾收运、垃圾处理服务打捆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垃圾分类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充分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落实日常监管与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加快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月报制度、年报制度,并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加强对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对不能在线监控的污染物如二噁英等,监控频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对垃圾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情况、焚烧飞灰处置达标情况、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渗漏情况、填埋气体排放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和维护。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投入建设资金100.43 亿元。其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75.61 亿元(其中“十二五”续建设施建设41.26 亿元);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投资10.24 亿元(其中“十二五”续建设施建设4.66 亿元);垃圾存量治理投资2.79 亿元;封场投资2.04 亿元;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3.9 亿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投资2.85 亿元;监管体系建设投资3.0 亿元。
(二)资金筹措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资规模;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及运营,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贷款。
对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加大支持力度,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措施
1、完善建设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及运营,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贷款。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诚信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开展年度考核,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运营效率。
2、完善价格机制。按照污染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和适当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伴水征收,降低征收成本,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3、健全补偿机制。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化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统筹城镇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各项收入用于运营补偿,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保障设施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被随意征用。对于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不能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更不能随意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范围。
(二)技术措施
1、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与政策导引、推荐工艺等相关技术政策,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全省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标准。建立健全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管理运行体制。
2、加强技术研发。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气味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及推广,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加强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产业化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的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3、强化人才培育。结合实际需要,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三)监管及公众参与措施
1、强化项目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把关、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对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监理制。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承诺制度、质量跟踪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度。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2、加强设施运营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对达不到无害化评价标准的要认真整改,切实抓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运营工作的运行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观念。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民众诉求机制。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继续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实施指导。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