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协作、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坚持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逐级、按业务职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源头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和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努力实现学校发案少、周边秩序好、校园和谐稳定、师生家长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四)全面落实学校风险防控基础建设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委厅字〔2010〕38号),按照“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教育互动、校园社会联动”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公安、教育部门负责,工商、文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学校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学校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建设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学校风险防控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定职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支持学校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引导学生及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安全事故,引导其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六)全面落实学校风险防控制度规定。完善学校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由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导检查工作,考核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落实《条例》规定,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七)全面落实人防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招聘、公安培训、教育使用”和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工资由政府财政支付的要求,设置内部安全保卫组织,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3至5名,1000人以上不低于学生总数3‰的比例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配齐配足安保装备“八小件”。寄宿制中小学校要配备男、女宿管员,寄宿学生规模在300至500人的配备3至6名管理人员,500至1000人的配备6至8名管理人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可以增加一个编制。原则上每所学校幼儿园配备1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配备两名校医,每增加600名学生,增配一名校医。地方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有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八)全面落实物防技防体系建设。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防范规范(试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安全围墙建设,学校实验室、财务室等重点部位、区域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等“三铁”建设,各项防范措施落实率达到100%。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所属区域要安装覆盖全区域的数字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式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九)全面落实安全法治教育演练职责。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具有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分批分级负责对学生的普法工作,继续加大对学校派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力度。加强对学校师生、家长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处理涉校涉生事故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监护人、家属等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安全教育十项制度(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每周集中一次安全教育,每天课前课后安全提醒,节假日前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印发致家长一封信,布置一篇安全教育作业,召开一次家长会,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大家访,开设一个安全教育专栏或知识展板,开展一次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充分利用家长会、短信、《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各种方式,提醒学生家长加强孩子在校外、园外的安全监管,履行监护人责任。大力推进学生身心防范健康服务,配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积极依托相关心理教育师资和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和心理健康引导教育。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洪涝转移、防震减灾、反恐防暴等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城镇中小学、农村寄宿制学校要适当增加应急疏散演练次数,实现应急疏散演练常态化,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十)全面落实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一)全面落实校方责任险暨无过失责任险。学校举办者按规定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暨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的费用,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暨无过失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贵州保监局)
三、重点工作
(十二)实施学校警务室(治安岗亭)提质升级工程。进一步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全面提升学校警务室规范化建设,筑牢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定期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护校安园”工程。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严厉打击校园周边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校园周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出租房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尤其是加大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时段重点路段和易发案件地点的巡逻力度,提高治安防控能力。加强校园周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及对社会不满、扬言报复社会等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坚决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针对师生的肇事肇祸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加强校园欺凌、暴力行为和性侵学生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理。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暴力行为和性侵学生的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性侵、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建立由学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认真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加强对未成年学生预防性侵教育,加强教职员工管理,严厉打击校园性侵害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学生的黑手。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程。综治、教育、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的能力。省级每年创建100所安全文明校园,市(州)每年创建200所市(州)级安全文明校园,县(市、区、特区)按照每年不少于学校总数的20%进行县级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力争用5年时间把全省所有学校(幼儿园)建成安全文明校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净化文化环境工程。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清理校园周边200米以内非法、违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棋牌室、音像书刊点等娱游艺乐服务场所。加强校园及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手机短信运营商的管理,及时处理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网络有害信息和手机短信,依法打击开办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黄色网站等非法活动。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及违法文化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传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六)实施交通安全工程。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非经营性校车和经营性校车的管理,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排查整治,坚决取缔非法运营学生车辆。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等各类交通安全设施。严厉打击校园周边“黑面的”“黑摩的”“黑校车”以及其他非法运营车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七)实施消防安全工程。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校园校舍消防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严格执行防火巡查制度。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逃生自救疏散演练。要强化师生火灾防范意识,坚决杜绝在校园校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群租房、歌舞娱乐、餐饮住宿等场所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绝对安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八)实施自然灾害排查整治工程。教育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学生上下学重点路段的巡排查和监测预警,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和边远山区学校要对校舍、厕所、围墙以及校园周边环境、地质、地理条件进行经常排查。建立和完善教育与国土、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关注天气、隐患点动态变化,对潜在存在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和路段,设立明显的提醒标志,加强宣传教育,并及时上报政府请求整改,提高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九)实施安全校园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建立校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依托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充分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完善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一)探索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二)探索构建社会协作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三)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创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定期研究涉及学校安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结合实际,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四)落实部门责任。按照“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教育互动、学校社会联动”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和学校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综治部门: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学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将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教育部门:落实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识、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学校的上学、放学时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复查,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学校等相关责任单位设立警示标示,发放两卡一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管理台账。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的,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划定危险区,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学校需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要及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水行政部门:校园周边的水域管理者要按照规定做好水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学生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加强对学校建筑施工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隐患。加强对学校工程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依法查处校园及周边房屋市政项目施工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以及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等情况。
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完善对校园及周边的歌舞厅、网吧的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禁止黄、赌、毒、污秽音像的播放和经营以及在夜间、中午超时经营歌舞厅,维护师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
工商、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执法职能,维护校园周边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配合各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经营秩序,查处各类经营违章违法行为。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对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店外经营、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学校在用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对本省学生用品(含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组织对学生用品进行监督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校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和司法、金融、保监部门、银监部门等: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网络贷款等金融知识的宣传。
(二十五)落实学校管理责任。学校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但不得以减少体育运动的作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六)探索学校学生安全区域监管责任。深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落实学校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制度。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关要求。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七)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律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贵州保监局,各市县级人民政府)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