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细则》包括总则、基本原则、试点的条件、试点工作的实施、试点的评估、试点的管理及试点的复查等7个部分,并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但因服务业类别繁多且起步较晚,行业在制度建设、市场规范、品牌建设等方面尚缺乏统一标准,成为制约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好、顾客满意度搞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即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试点工作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将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企业为主、有序实施”的模式进行推进,试点单位包含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和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和创建行业品牌等7个任务。试点的申请、评估、管理及复查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地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参加,经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
《细则》的颁布实施,将极大地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进一步助推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