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GD-2013-0100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黔府发[2011]38号)精神,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