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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玉舍煤矿东井一期工程(90万吨/年)项目核准的批复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7 14:12:48
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呈报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玉舍煤矿东井一期工程(90万吨/年)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请示”(水发改请字〔2015〕35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玉舍煤矿东井位于贵州省水城县境内,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的发耳矿区(格目底片区)总体规划(发改能源〔2004〕2180号)的矿井之一,原规划总规模240万吨/年,该矿属于已运行发电“西电东送”电源点(发耳电厂,总装机4×600MW,已运行一期2×600MW)的配套供煤项目,已纳入我省“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经过充分分析、论证,玉舍煤矿东井宜采取分期建设模式,先开发建设一期工程,一期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
  根据我委对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意见(黔发改能源〔2014〕181号),为了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煤炭产业结构、实现大煤保大电、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水城县玉舍煤矿东井一期工程(90万吨/年)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六盘水市水城县境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90万吨/年。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位于水城县勺米乡生拉溪寨附件。由于采用的井田境界为建议范围,应以最终获得经国土部门批复的矿界范围为准。本矿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方式。主工业场地内布置主、副平硐、一采区回风平硐三个井筒;二采区风井场地布置在河都村附近,场地内布置有轨道平硐、回风平硐。本井田所有可采煤层采用集中大联合布置开采,采用两个水平开拓,第一水平标高+1000m,第二水平标高+720m。一期工程移交生产时,布置两个采区:以一个采区生产,另一个采区作为瓦斯治理;矿井主平硐及一采区运输上山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方式(人员采用架空人车运送),副平硐、+1100m运输大巷等(辅助运输)采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牵引矿车运输方式。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煤矿供电采用在本矿井工业场地建110/35kV变电所,双回路电源供电,由玉舍110kV变电所引两回35kV线路向本矿供电。水源主要取自水城县勺米乡坡脚村河段(地处珠江流域北盘江水系巴朗河右岸一级支流关寨沟)和经处理后的矿井排水,要充分考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本矿井原煤出井后,主要通过胶带运输机直接运至临近的玉舍中井选煤厂(设计规模200万吨/年)集中洗选,煤炭产品经洗选后通过玉舍铁路装车站外运到附近电厂和省内钢铁企业。
  四、项目总投资为145144.66万元(不含采矿权价款、选煤厂及瓦斯电站),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3543.40万元(占总投资的30%),由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101601.26万元可申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五、请指导和协助项目业主进一步优化井田开拓、开采布局,减少初期工程量,降低投资,提高矿井经济效益。
  六、应积极落实有关节能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做到集约和节约用地,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本项目年综合能耗指标应按照批复的节能评估报告(黔发改环资〔2014〕1835号)执行。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提高煤炭开采技术水平和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应及时开展井田内部分区域的地质补勘、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加强对浅部老窑、采空区(积水、积气等)的调查研究、禁采区对各种煤柱留设的影响研究、瓦斯地质和防突研究工作;实时开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以及尽快补充(查明)完善煤层矿压、煤层瓦斯基本参数(井田内39勘探线以东)、瓦斯压力、突出指标、瓦斯抽放参数等有关工作。
  九、应确保各有关安全设施质量,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揭露煤层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切实加强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建立完善的防治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好顶底板、煤层自燃、煤尘、地温等灾害防治措施,确保煤矿安全建设和生产。
  十、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十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征地补偿、被拆迁群众安置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工作,妥善处理搞好项目建设与矿区和谐的关系,有效预防各类社会风险。
  十二、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玉舍煤矿东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黔国土资函〔2005〕1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玉舍煤矿东井一期工程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07〕377号);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贵州格目底矿业公司玉舍煤矿东井工业广场规划选址的规划意见》(水住建规字〔2014〕36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三、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五、煤矿项目移交生产后拟申请改扩建、扩大生产规模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七、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贵州省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中涉及我委职能和权力清单目录(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4-2号、2014-4号)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上报我委批复。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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