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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1-15 09:57:24
       一、规划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体系及机制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得到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一是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广,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建材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较多。职业病新发病例呈上升趋势。尘肺病占全部职业病的90%以上。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监测、诊断设备缺乏,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健康贵州”的总要求,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防治,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坚持综合施策,注重部门协调,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个体防护意识,形成防治合力;坚持完善体系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志设置率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市(州)必须成立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承担辖区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开展日常工作,至少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特区)覆盖率达到10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数据库。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质量控制,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对工伤尘肺病患者,逐步将疗效可靠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物列入工伤保险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四、职业病防治项目和工程
       (一)职业病危害状况摸底普查及数据系统建设工程。采用抽样调查方式,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为调查对象,在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开展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及其治理情况的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治理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全省职业病危害预防及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实施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行动。选择2家涉尘企业和2家涉毒企业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使示范企业源头防范、工程措施和管理方面达到国家标准,为其他企业开展尘毒危害治理工作提供借鉴,推动“十三五”期间尘毒危害治理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三)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装备研发与推广应用。围绕粉尘、化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治理,研发典型行业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治理技术与装备。选择水泥包装车间、金属冶炼炉台作业场所,从基础理论、技术装备、系统集成及应用示范等多个层次,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及尘毒噪等危害防控关键理论、技术与装备的研究,提出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控制理论,研发职业病危害防护关键技术装备。
       (四)实施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调查评估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分析我省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
       (五)实施放射性疾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射性疾病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完成放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测量、仪器设备性能防护与检测监测等工作。

       五、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管(煤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报告。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突发职业病事件应急医学救援等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三)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科技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省重点研究计划。
       (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十)国资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安排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规划中各项重大项目与工程、教育培训、委托检测、专家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保障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发挥工伤保险基金作用,开展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职业卫生培训。
       (三)完善制度建设。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制度。完善职业病报告与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七、严格督导与评估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炭安全监察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炭安全监察局〉、省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督促规划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终期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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