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村产业革命,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二、基本原则
聚焦问题,创新机制。主要针对涉农资金多头管理、条块分割、交叉重复、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统筹协调,厘清边界。坚持省级统筹、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将落实中央要求和体现贵州实际有机结合,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各部门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职责关系,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职责明确、权责匹配的支出体系。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审批权下放,赋予基层政府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激励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服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分类施策,分层推进。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加强监管,提高效益。坚持目标导向,改革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确保资金整合后仍用于“三农”紧密相关领域;强化绩效评价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清理归并涉农资金,明确整合资金范围。涉农资金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省级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移民等部门要参照中央涉农资金专项清理整合情况,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中央涉农资金管理体系中,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省级涉农资金管理体系中,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防灾救灾、林业改革发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水利建设和改革、水土保持补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农村扶贫公路等大专项为主体。各市、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清理归并整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专项资金,明确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完善相关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坚决杜绝资金在部门内部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设定任务清单,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在清理整合后建立涉农资金大专项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和专项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清单,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实现政策目标和任务清单相对应。省、市、县有关部门应结合事权和工作职责,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县级不同的整合权限,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改革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脱贫攻坚、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县级政府自主权,允许县级政府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分别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根据专项资金应该保障的政策内容以及专项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任务清单进行优化调整或退出管理。(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三)完善分配指标体系,实现资金和任务同步下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涉农资金。对中央分配下达我省的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要结合我省实际,分解落实中央确定的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下达指导性任务。对省级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要按照设定的任务清单,合理安排下达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要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要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省级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省、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对于中央补助的涉农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备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四)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绩效评价约束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任务实施完成后,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四、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五)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引领。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各地要聚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紧紧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和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科学编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明确政策目标、项目布局、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等,不断提升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2019年起持续推进)
(六)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如各类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等,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统筹协调力度。省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预算执行环节涉农资金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交叉重复”问题。(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七)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着力解决“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充分发挥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五、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八)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照中央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出台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要制定相对应的实施细则。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重新修订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项目管理办法。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对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审计、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应作为违规违纪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省审计厅)
(九)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做好宏观指导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县级部门承接能力等因素,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县级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加强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依据国家和省“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省、市、县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一)加强涉农资金全程监管。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要制定资金全程监管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专业团队等对涉农资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涉农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针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省、市、县要分别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乡镇、行政村要利用公示栏开展公告公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各级要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移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201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并持续加强领导,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四)强化顶层设计。制定“1+N”政策体系,“1”即为本实施意见,“N”是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配套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要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归并整合情况、支出方向、任务清单、绩效考核等,对改革完善相应配套的管理体制机制要有时间表、路线图、责任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19年基本完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五)强化预算编报。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涉农资金清理整合归并情况,明确支出方向,划分省本级和省对下项目,按照预算编制流程,开展预算编报。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核实专项资金清理归并整合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编制涉农资金年度预算,对跨年度项目,要按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实现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的源头整合。(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六)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2019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七)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2020年之前),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配套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试点期结束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八)加强培训和舆论宣传。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政策制度的培训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水平。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2019年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