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府主导、促进公平。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三)合理分担、确保落实。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保持现有省市县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科学合理划分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支出责任,避免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增加市县支出负担。同时,强化在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适度向困难地区倾斜,逐步推动区域平衡发展,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切实提高我省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我省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统筹推进我省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的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由省市县按6.5:1.4:2.1比例分担。
(二)医疗保障方面。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贵阳市按省市县6.5:1.4:2.1比例分担;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按省市县7:1.2:1.8比例分担;铜仁市、毕节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按省市县8.5:0.6:0.9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按省与贵安新区7:3比例分担。
3.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确定对下补助,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在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度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和提标部分由省市县按5:2.5:2.5比例分担。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同时适度提高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和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补助)。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7.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给予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以上或死亡的夫妇双方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8.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计生节育奖励)。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制定补助标准,对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计生二女户夫妇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
9.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二女户家庭夫妇双方及子女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提高的40元/人·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1:1:8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补贴提高的65元/人·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10.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等任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11.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根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省级或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2.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3.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宣传引导、综合监管、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14.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按照国办发〔2018〕6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省级已适当提高标准的事项,市县政府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全省标准的事项,省级根据中央政策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确保政策可持续。市县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市县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市县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有序推进。
(一)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通过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继续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机制,合理分担。市(州)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州)级与县(市)级财政事权,明确相应支出责任,统筹考虑区域平衡,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三)明确责任,落实支出。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地方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规章,完善制度。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定修订政策制度时,重点体现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切实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