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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8-09 09:23:0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政策导向,聚焦重点、难点,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实体经济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加快形成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创新型企业快速涌现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1.“个转企”工程:力争私营企业户数每年增长12%以上,市场主体总量每年增长11%以上。

       2.“企转规”工程:每年至少推动扶持300户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户以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提升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000户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500户以上。

       3.“规转股”工程:到2020年,全省改制成为股份公司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800家以上。

       4.“股转上”工程:到2020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二、精准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

       (一)实施“个转企”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转换。

       1.明确重点扶持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2.简化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在办理转型企业登记时,应及时共享转型企业信息,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加大对“个转企”过程中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字号(商号)和商标一体化注册,为转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保护。

       3.简化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支持转型升级企业“集群注册”和集聚发展。生产、加工类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支持其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移至适宜的产业园区。

       4.优化工商税务登记流程。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实行登记数据联网,实时传递、共享“个转企”数据,实现“个转企”税务登记“免填单”,最大限度减轻个体工商户填表负担。

       5.优化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申办事项等服务流程和保障措施,按照全省统一模板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完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办理流程等要素,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内容、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提供可下载的材料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让群众看得懂、好办事。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个转企”专门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提供帮办、代办、陪办服务,强化“个转企”指导、引导和咨询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务大厅进驻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首问负责、“一站式”审批服务。大力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办事制度。

       6.强化税费政策支持。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转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政策规定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有关政策的免征契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缴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加大财政扶持政策。对完成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3个15万元”政策支持范围。各县(市、区、特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8.强化金融政策引导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定向开发金融信贷产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通过“黔惠贷”“黔微贷”“贵工贷”等对“个转企”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二)实施“企转规”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企转规”是指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与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相关上规入统标准差距在30%以内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推动其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

       1.加快构建微型企业成长壮大扶持体系。进一步完善“3个15万元”扶持政策,使其与行业政策、项目属性衔接配套,加快形成涵盖财税、金融、产业、用地、人才等各项支持措施的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微型企业“接力”帮扶机制,根据微型企业行业类别,将潜力大、前景好的微型企业定向推荐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企一策”等定制化帮扶,合力打造“由微到小”综合扶持体系,孵化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中小企业。

       2.打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组合拳”。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系列政策,探索创新政策落实配套措施,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打造提升小微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升级拓展小微企业名录(贵州)信息系统。积极拓展小微企业信息管理平台社会服务功能,与信用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价格监管12358等平台实现功能整合、信息共享,适时、精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社保缴费、社会信用等信息。

       4.实施中小企业“星光”行动。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为“千企改造”工程培育后备力量。遴选一批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性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到2020年滚动培育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万户以上。在“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范围外,每年遴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示范性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性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5.加大中小企业资金激励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专精特新”产品打造、品牌培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训和检验检测平台建设。“3个15万元”政策和“黔微贷”产品,优先扶持重点行业微型企业,每年扶持微型企业2万户以上。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县(市、区、特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户,省级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县(市、区、特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总数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户,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每户3万元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规入统证明材料,运用省级奖励资金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6.加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引领和精准扶持。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规定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贯彻落实好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的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7.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组织实施的产品有特色、市场前景好,对产业结构调整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产业项目,按照“资金渠道归口管理、产业项目分类报送”原则,统筹省级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利用“贵工贷”“黔微贷”“贵园信贷通”等系列金融产品,对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提升中小微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三)实施“规转股”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规转股”是指引导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重点推进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优选重点培育企业。建立“规转股”企业遴选机制和“入库”标准,统一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相关职能部门“一对一”制定指导、扶持方案。

       2.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各级各类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规转股”企业实施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规转股”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优先给予支持。

       3.强化企业改制工作指导服务。制定企业改制工作指南,科学编制改制规划,切实落实改制责任,加大对改制工作的指导培训力度。有序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4.落实企业股改重组税费优惠政策。股改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股改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股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鼓励和支持股改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5.支持缓缴股改产生的相关税款。企业因股改而需要补缴税款的,如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6.加大对股改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股改企业合理的票据承兑、贴现需求优先给予支持。推动构建互惠互利、稳定公平的银企关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面临阶段性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和信贷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股改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7.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向股改企业倾斜。加大对股改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等对股改企业给予倾斜,通过项目实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8.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实效性。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股改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研究开发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优质服务。推动股改企业在贵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贵州股权交易中心等开展合作,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发挥贵州股权交易中心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作用,完善政金企项目合作对接机制,为投融资双方搭建信息平台、提供直接融资对接服务。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借贷服务机构支持服务企业股改。鼓励保险机构为股改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筛选重点股改企业和优质项目,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投资。

       (四)实施“股转上”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股转上”是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支持创新型企业和特色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推动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加强后备资源库建设。制定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入库标准、动态管理机制及政策支持措施。组织专业团队,将省内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培育。到2020年,入库企业达到120家以上,其中贫困县入库企业不少于40家。

       2.加大资金引导力度。对在我省注册且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的企业,省有关部门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安排时予以重点支持,在“贵园信贷通”“贵工贷”“黔微贷”“贵农贷”“惠扶贷”等融资计划安排中予以重点倾斜。

       3.落实专项奖励措施。对注册地在我省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50万元,省内企业境外上市和并购重组上市可参照执行。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和具体操作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5号)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操作程序落实。

       4.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拟上市企业,报经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备案管理后,在注册地实行“一窗受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流程,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确需办理的前置、后置审批事项要在原承诺时限基础上最大限度压缩,除办事指南明确的要求外,不得自行增加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环节等。

       5.对金融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认真落实黔府办函〔2016〕215号文件明确的有关奖励政策,对证券、基金公司协助我省有关部门引入拟上市企业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对证券、基金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证券公司辅导企业成功上市后,对相关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拟上市企业在我省注册,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加大要素保障力度。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按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对土地实行点供,在园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的高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号)规定的科研、住房、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协调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推进“个转企”工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推进“企转规”工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推进“规转股”工程,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股转上”工程,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四转”工程目标推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的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对典型企业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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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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