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实行政策激励、机制倒逼,促进全省磷化工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削减磷石膏产生量,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为我省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2018年,全面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实现磷石膏产消平衡,争取新增堆存量为零。2019年起,力争实现磷石膏消大于产,且每年消纳磷石膏量按照不低于10%的增速递增,直至全省磷石膏堆存量全部消纳完毕。到2020年,攻克一批不产生磷石膏的重大关键技术并尽快实现产业化,建成一批大规模、高附加值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基本形成,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和水平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施“以用定产”。按照“谁排渣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原则,将磷石膏产生企业消纳磷石膏情况与磷酸等产品生产挂钩,倒逼企业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步伐,确保全省磷石膏新增堆存量为零,并逐年消纳已有存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辖区内磷石膏产生企业逐个制定磷石膏产生和消纳计划,确保磷石膏消纳量大于新产生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磷石膏产消平衡年度计划。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磷石膏排放的日常监管,按年度组织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二)严控传统磷肥产能规模。进一步加强对磷化工生产企业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磷肥产能依法依规淘汰退出。结合工业绿色发展和化解过剩产能相关要求,严格审查传统磷肥新建、技改项目,积极开发新型肥料产品,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肥料级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铵装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编制我省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方案、磷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磷化工产业发展路径和布局。依托“千企改造”工程,在经济可行、技术可靠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传统磷化工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绿色化改造升级,从源头上减少磷石膏产生。开展湿法磷酸工艺技术流程再造,积极推广使用二水-半水法、半水-二水法等先进工艺,提高磷石膏整体品质。鼓励磷石膏产生企业进行磷石膏预加工,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价廉质优的原料。大力发展精细磷酸盐产品、精细磷制品和贵重伴生元素制品以及市场需求好的绿色磷化工新型产品,进一步提高磷化工产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研发。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和推广不产生或少产生磷石膏的新技术、新工艺,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开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系统攻关,研制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附加值产品及生产设备,大力开发利用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和控制技术、磷石膏净化技术、磷石膏改良土壤技术、磷石膏路基注浆加固材料技术等。加强磷石膏矿井充填专用胶凝材料第三方跟踪评测,在环保安全达标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实施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建成一批以磷石膏为原料的建筑粉体系列材料、建筑墙体及装饰系列材料、胶凝系列材料等项目,积极培育磷石膏新型建筑建材基地。重点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使用磷石膏作为主要原料,单线能力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单线能力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石膏大板、条板、砌块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能力在10万吨及以上的粉刷石膏、粘接石膏等石膏干混建材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高强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100万吨及以上的建筑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采用经济适用的化学法处理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等其他产品的建设项目;采用磷石膏作为主要填充材料的井下采空区充填项目和磷石膏路基材料项目;磷石膏代替天然石膏生产土壤改良剂项目等。(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完善磷石膏建材产品和应用标准体系。加快编制磷石膏建材产品和应用地方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尽快建立完善覆盖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磷石膏建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编制磷石膏建材应用计价依据,发布磷石膏建材造价信息。充分发挥磷石膏建材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强化测试评价及检测手段,严格质量,保障安全,促进磷石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拓宽磷石膏建材应用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各地要积极研究并尽快出台加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在市政工程建设、交通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移民搬迁和村寨改造等政府性工程建设中,大力推广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把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系列产品。积极推广应用磷石膏板材、磷石膏砌块、磷石膏复合材料、磷石膏建筑装饰材料和装配式磷石膏复合建材产品等,打造一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示范工程和项目。积极开拓磷石膏土壤改良剂省内外市场。推动磷石膏等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在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粘土墙体材料制品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在贵阳市、黔南州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为推广使用石膏基预拌砂浆系列产品腾出市场空间和环境空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八)加强磷石膏库综合管理。按照《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工程防渗系统施工、环境监理及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切实强化对现有磷石膏库的规范改造和管理,严防磷石膏渗漏带来的环境风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磷石膏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堆放,强化在线监测监管,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磷石膏库安全运行。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磷石膏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磷石膏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通过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部门现有专项资金,分三年共计安排资金10亿元,建立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封闭运行资金池,主要用于支持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磷化工生产企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从2018年起,贵阳市连续三年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1?5亿元专项资金,黔南州连续三年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0?8亿元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和其他市(州),贵安新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指导企业用好用足“贵工贷”、“贵园信贷通”等金融产品,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纳入绿色企业范畴,给予绿色金融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目录中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单独表述并调整优化使用比例,提高磷石膏利用率,严格落实目录中有关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技术创新。鼓励磷化工生产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科技研发,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投入市场后,相关金融机构和产业发展基金按项目规模给予贷款和参股支持。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磷石膏产生企业实施的重大转型升级工艺改造项目,可按规定给予贴息或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综合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全省磷石膏建材产品市场容量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全省磷石膏建材制品的推广应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省投资促进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大对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备案、土地、环评、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许可上给予支持。加强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提供支撑。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产业发展的新政策、新技术、新产品和市场动态等信息与技术服务。积极搭建磷石膏产用企业联合发展平台,鼓励磷石膏产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协同开发等方式广泛开展合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贵州省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全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审定地方政府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对各地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相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将推进磷石膏“以用定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推进责任。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市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省国资委与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企业与所在地地方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贵阳市、黔南州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磷石膏产消平衡年度计划,其他市(州)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下发实施。严格落实磷石膏产生企业主体责任,磷石膏产生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将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用定产”工作纳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范围,实施激励约束。(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评督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向社会公示企业磷石膏产生和消纳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有关单位,组建专项督查考评小组,定期到各地、各企业督促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两微一端”等新兴媒体资源,加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无害化、环保化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及时总结和推广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宣传促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普及推广。(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