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具体组织实施。
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市直机关目标办安排,由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区(市、县)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重点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监管制度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联合执法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治理“餐桌污染”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治理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基层监管队伍建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管理、事故处置、宣传教育、社会共治、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情况。
(五)每年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部门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中体现,并根据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一)对承担监管职能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内容等情况。
(2)落实部门责任制情况。主要包括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等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市政府明确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以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4)部门协作配合情况。主要包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食安委、市食安办布置工作情况;支持配合市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或监管空白等问题,部门配合协作情况;开展联合执法、信息通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情况。
(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6)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二)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积极支持配合市食安委、市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食安委、市食安办部署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其它食品安全任务情况。
(3)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等情况。
(4)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有效开展社会监督等情况。
(5)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在省食安办发布当年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后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八条 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地检查。每年年底前,市食安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重点抽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形式。
(二)自查评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按年度考核方案确定的报送要求将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市食安办。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结合实地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自评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安办。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市食安办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得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考核结果,并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安委通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九条 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有关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市食安办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用核查报送资料和现场考核两种方式。核查报送资料由被考评单位按照考评要求将有关资料收集汇总统一报市食安办核查。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访重点等方式。
(二)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考核由市食安办形成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报市食安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条 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本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挂末且年度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
第十一条 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A级,<90分且≥70分者为B级,<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C级: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有效处置本监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监管环节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监管环节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督办督查局),作为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核处。
考核结果为A级的区(市、县)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市、县)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区(市、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市、县)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