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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关于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加强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02-14 11:52:51
公开征求对《关于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
期间加强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规范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和市场秩序,确保我省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我们起草了《关于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加强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月21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消费品工业处
电话:0851-86823154(传真)
电子邮箱:365651498@qq.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187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关于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加强
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盐业监管有关单位,食盐经营使用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为规范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和市场秩序,确保贵州省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职能未移交之前,贵州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与监督执法工作仍由贵州省盐务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贵州省盐务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认真履行过渡期食盐监管及执法职责,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依法规范食盐经营秩序,确保我省食盐安全。
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下同)进入贵州省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的,应建立覆盖配送全过程的交接制度,交接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方、运输方、接收方保存;
(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四、拟进入贵州省开展食盐经营活动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主动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所销售食盐品质及标准等主要信息告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入贵州省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应在开展活动之日起1个月内,将经营方式、配送形式、经营人员身份信息、仓储设施、碘浓度、质检信息、储备计划及有关资料告知经营所在地盐务管理局。各地盐务管理局对告知的信息逐一核实和监管,并将有关情况按月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进入贵州省的食盐产品应当产品名称规范,标识明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加碘或不加碘标识清晰,含碘量符合贵州省的要求,进入零售市场的食盐须为小包装成品食盐,有防伪标识,合格证完整,具有分批次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批发食盐时,应当向贵州省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批发并提供销售票据,确保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
六、食盐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对食盐价格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扰乱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
七、从事食品加工、餐饮的单位或个人所需的食盐,须到贵盐集团各分子公司及已履行告知程序依法在我省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或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用于自己食品加工及餐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八、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工业盐销售企业要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和购进、销售凭证,工业盐包装上应当有明显产品标识;工业盐用户要保存完整的购买、使用、库存记录,接受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
九、为确保贵州省食盐供应安全和应急需要,在贵州省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盐务管理局报送食盐销售季度统计表,并按照1个月的食盐销售量在贵州省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食盐储备。
    十、食盐批发企业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须在电子商务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面件,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十一、贵州省盐务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进入贵州省的食盐批发企业的进入模式、食盐质量、社会责任储备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管。对违法从事食盐经营,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级盐业、价格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盐务管理局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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