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经信法规〔2016〕1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局),省无线电管理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为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布,请委各相关处(室、局)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经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要按相关要求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按时完成“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委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委各相关处(室、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处(室、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处(室、局)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部门权责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处(室、局)应当在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自行录入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建立本部门的“两库”。
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所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全部录入,负责录入的相关处(室、局)对名录库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执法人员应持有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进行审核。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处(室、局)负责日常动态维护。
第七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各相关处(室、局)应当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分类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由各相关处(室、局)通过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产生,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由系统再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或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二条 各相关处(室、局)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十三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可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根据工作需要,除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外,检查可有带队领导、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检查结束后,应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记录表应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五条 各相关处(室、局)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实施综合检查的,应当自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各相关处(室、局)要结合监管领域,按照“双随机”要求,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
第十七条 对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各相关处(室、局)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和省经信委官网向社会公开。
对违法检查对象进行查处的,各相关处(室、局)应当将查处结果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和省经信委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相关处(室、局)应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信息、企业违法信息、企业信用等监管信息,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对象可在省经信委官网、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等网站查阅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应当实现全面覆盖。
第二十一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