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第四季度电力集中竞价交易的通知》和《贵州省2015年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黔经信运行〔2015〕36号)的规定,组织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四季度电力集中竞价申报、现场开封唱票、集中撮合和安全校核等环节,形成了2015年四季度电力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现公示如下:
一、2015年第四季度,共有12家发电企业和85家用电企业申请参加电力集中竞价交易。经过两轮竞价,成交交易电量8.23亿千瓦时,竞价交易价差均价每千瓦时下浮5.99分,涉及5家发电企业和82家用电企业。其中,第一轮电力集中竞价成交电量8.18亿千瓦时,10月份成交电量2.64亿千瓦时,11月份预成交电量2.76亿千瓦时,12月份预成交电量2.77亿千瓦时;第二轮电力集中竞价成交计划电量0.045亿千瓦时,10月份成交电量0.015亿千瓦时,11月份成交电量0.015亿千瓦时,12月份成交电量0.015亿千瓦时。第二轮电量电费结算采用预付费方式,相关电力用户要及时与所辖供电局签订电量电费缴纳补充协议,方可成交。
二、根据《贵州省2015年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双方成交价格为电力用户申报价格。
三、对存在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一律不得参与此次集中竞价交易,在交易期间拖欠电费的用户,立即暂停交易执行,直至其交清电费后方可恢复,暂停期间交易计划电量不予追补。结算电量以当月抄见电量为准。
四、参与集中竞价的电力用户月实际用电量超出基数电量的部分小于交易月签约电量的70%时,用户当月用电量全部以现行销售电价结算;介于交易月签约电量的70%~100%之间时,按实际用电量超出基数电量的部分进行交易结算;大于交易月签约电量时,按交易月签约电量进行交易结算。发电企业结算电量等于交易所对应电力用户的结算电量。
五、各发电企业成交的集中竞价电量全额计算为增发电量,由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对增发电量进行安排。
六、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向交易成交的发电企业和承担输配电服务的地区供电局发送集中竞价交易确认单。请电力用户到当地供电局领取交易确认单,并以此作为集中竞价交易结算的依据,等同于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在本通知下发3个工作日后生效,相关合同条款内容依据《关于印发2015年电力集中竞价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经信运行〔2015〕27号)、《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监能〔2014〕147号)和《关于印发贵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交易合同样本的通知》(黔经信运行〔2015〕6号)等。
七、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对成交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反馈,过期未反馈一律认定为认同本次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