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进一步支持我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市场各方互利共赢,在2015年开展电力年度直接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挂牌交易模式,开展2015年第一次电力用户挂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综合平衡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让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交易双方采用电力用户挂牌方式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价格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变化。
(三)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对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需综合考虑其对工业经济的影响、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作用,以及对省内用电量的稳定和拉动作用。
(四)促进节能减排。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节能环保指标先进的交易双方优先参与。
(五)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力交易必须以维护电力调度正常秩序、保障电力有序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前提。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维持现有的电力调度管理模式。
二、市场主体
(一)售电主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
(二)购电主体。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未参加过2015年度直接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的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用户。对特色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
三、交易时间
本次电力用户挂牌交易时段为7月至12月,共计6个月,每月交易电量以当月电网抄见电量为准。
四、交易电量、电价
(一)交易电量
参加挂牌交易的电力用户按月申报交易电量,且每月申报的交易电量不得少于50万千瓦时。
(二)交易电价
电力用户挂牌交易报价采用价差申报方式,即申报与现行销售电价中电度电价的价差,其中: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价差最小单位为0.005元/千瓦时。
五、交易方式
(一)挂牌交易意向申报
请各市州经信部门和供电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且有意参加本次交易的电力用户填写《贵州省电力用户挂牌交易意向书》(附件1),经签章并密封后报送至省经信委或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报送期限为7月1日至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挂牌交易公告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在挂牌交易意向申报截止日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汇总电力用户挂牌交易意向书,根据本方案有关规定对申报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交易意向通过对外网站进行公告。
(三)摘牌意向申报
发电企业在挂牌交易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贵州省电力用户挂牌交易发电企业摘牌意向书》(附件2),经签章并密封后报送至省经信委或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四)交易确认
1、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发电企业申报的摘牌意向书,根据本方案有关规定对申报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则确定无约束交易结果:
(1)对同一个用户挂牌交易的电量,当各发电企业申报的摘牌电量之和小于或等于用户挂牌电量时,各申报摘牌的发电企业均与该用户成交,成交电量为发电企业申报的摘牌电量;
(2)对同一个用户挂牌交易的电量,当各发电企业申报的摘牌电量之和大于用户挂牌电量时,依次以发电企业机组容量从大到小、环保水平从高到低、已参加年度直接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之和从小到大的顺序成交,直至满足用户挂牌电量。当多个发电企业各项条件均相同时,则按申报摘牌电量占总申报电量的比例成交。
(3)电力用户挂牌交易成交价格为用户申报的挂牌交易价格。
2、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送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进行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3、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向交易成交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承担输配电服务的地区供电局发送电力用户挂牌交易确认单,并以此作为挂牌交易结算的依据。
六、交易结算
电力用户挂牌交易的电量和电费实行分月结算,其它电费维持现有结算方式。
(一)电量结算
用户挂牌交易结算电量(以下简称“结算电量”)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其中月实际用电量以当月电网抄见电量为准):
月实际用电量
交易月签约电量
1、月实际用电量小于交易月签约电量的70%时,用户当月用电量全部以现行销售电价结算,即: 月实际用电量<交易月签约电量×70%,则结算电量=0;
2、月实际用电量介于交易月签约电量的70%~100%之间时,按实际用电量进行交易结算,即:交易月签约电量×70%≤月实际用电量≤交易月签约电量,则结算电量=月实际用电量;
3、月实际用电量大于交易月签约电量时,按交易月签约电量进行交易结算,即:月实际用电量>交易月签约电量,则 结算电量=交易月签约电量,月实际用电量超出的部分(月实际用电量-交易月签约电量)以现行销售电价结算。
发电企业结算电量等于交易所对应电力用户的结算电量。当多个发电企业和同一个电力用户成交时,各发电企业结算电量以用户结算电量按与发电企业成交电量比例分摊确定。
(二)电费结算
1、电力用户挂牌交易电费结算公式为:
电费=结算电量×(目录电度电价+成交价差)
基本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按原有的标准和方式收取。
2、发电企业参加电力用户挂牌交易电费结算公式为:
电费=结算电量×(上网电价+成交价差)
3、电力用户挂牌交易产生的电力用户应向发电企业支付的电量电费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电量电费计算凭据,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代为向电力用户收取并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
4、发电企业参加电力用户挂牌交易增发电量的计算方式与2015年度直接交易所采用的方式相同。
5、存在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不得参与挂牌交易。交易过程优先考虑预付电费用户,且曾经发生过拖欠电费的用户必须签订预付电费协议。同时,对于在交易期间拖欠电费的用户,立即暂停交易执行,直至其交清电费后方可恢复,暂停期间交易计划电量不予追补。
七、联系人
1、贵州省经信委:王钰权,电话:0851-86820254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187号508室
2、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李俊,电话:0851-85593671
地址:贵阳市滨河路17号贵州电网公司2307室。
附件:1、贵州省电力用户挂牌交易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