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建贵州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黔经信办〔2010〕642号)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贵州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复核对象
复核工作的对象是2012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
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工业园区)名单的通知》(黔经信园区〔2012〕11号)批复的12家贵州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一)。
二、复核重点
复核工作主要核查:一是示范基地是否完成了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二是示范基地是否在产业发展、行业地位及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工作方案。
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1. 示范基地产业发展水平及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地位;
2. 示范基地(主体园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程度;
3. 示范基地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及质量品牌建设能力;
4. 示范基地绿色、安全发展水平;
5. 示范基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情况;
6. 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体系建设情况;
7. 地方政府支持示范基地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8. 示范基地创建方案和产业规划落实及持续推进情况。
三、组织方式及复核申报要求
(一)组织方式
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工业园区处办理。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示范基地工作负责同志参与相关工作,采用资料审核和实地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复核对象按规定报送复核材料,对复核材料的真实性、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委。
(二)复核申报材料
复核对象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2. 《贵州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申报表》(见附件二);
3. 示范基地工作方案(三年);
4. 2014年发展情况,包括主要进展及成效、发展水平、示范基地创建对本地区经济的带动及促进作用、主要做法及经验、下一步思路、举措、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等;
5. 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标明示范基地边界范围(包括规划范围和已开发范围)、与主体园区的空间关系等信息,示范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开发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6. 各地政府支持示范基地创建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复核申报要求
1. 复核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通过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三份及电子文档。
2. 复核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 4月30日前。未按时提交材料者,取消参加复核资格,视为复核未通过。
3.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复核对象应如实填报,如发现有重大事项瞒报、虚报行为,将取消参加复核资格,视为复核未通过。
(四)实地考察复核
1、组织实地复核工作小组。由我委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示范基地工作负责同志等组成工作小组。
2、实地复核主要对申报的复核材料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检查示范基地创建方案和产业规划执行和落地情况,现场向被复核对象出具实地复核情况报告单。
3、实地复核原则上5月1-31日完成。
四、复核结果及发布形式
复核结果根据评价情况分为通过复核、未通过复核两类。其中,出现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即示范基地创建以来发生一次及以上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示范基地创建以来发生一次及以上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示范基地内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未达到100%。
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基地,如果不属于一票否决情况的,按要求整改,可在下一年度参与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属于一票否决情况的,直接取消“贵州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
复核结果通报并印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我委门户网站、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
(一)如对示范基地名称有调整建议,可在复核材料上报文件中明确提出并说明原因。
(二)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基地复核要求,协调有关示范基地,配合做好复核评审过程中的材料核实、现场核查等工作。
联 系 人:谢礼静、吴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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