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来,贵州省人民政府要求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 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强调,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意见》要求,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省国资委要组织对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意见》对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做好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全面清理工作。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组织梳理后,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对与招投标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出清理建议。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严格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意见》强调,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份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